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186號
TNDM,98,聲,1186,200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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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蘇暉 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
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雖聲請人聲請具保理由稱其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需
處理母親託人照顧及辦妥女兒婚事等情,故央請核准具保等語,
然查,請託他人安排母親照顧之事本毋待其出所始可為之,至其
所稱女兒婚事部分,則未見被告提出喜帖等物為證,尚難認所述
實在,參以被告涉犯多起強盜案件,罪刑非輕,實難認其羈押情
事得因具保而消滅,故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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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