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8年度,43號
TNDM,98,易緝,43,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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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911、
、8373、1101、18078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緝字第915號)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其「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大型油壓剪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書之附表,應更正為本附 表示,扣案之大型油壓剪壹把,係共犯鄭明輝(業經審結) 所有,供其與被告甲○○共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罪所用之 物,另犯罪證據部分,被告甲○○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不諱, 均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犯所為,係犯如附表編號4至12之「所處法條及罪名 」欄所示之罪。被告與鄭明輝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其所犯上述各罪,均犯意各別,罪質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 ,素行欠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 卷足憑,竟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生活所需,先後多次竊取供 民生電力使用之電纜線等物,藉以變賣竊得贓物維生,其犯 罪之惡性及所生危害均非輕,惟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並參酌其每次犯罪所得財物之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其所犯上開附表編號所示各罪之「所處之刑」欄所示之 刑,且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 ,均合於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減刑條件 ,且無同條例第3條所定之不得減刑情形,皆應依該例減各 其宣告刑2分之1,並定如其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扣案大型油壓剪壹把,為共犯鄭明輝所有,供其與被告共 犯犯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罪所用之物,業據鄭明輝供明在 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96年度偵緝字第 915號案件,與本案被告鄭明輝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 同一事實之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 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附表:
┌─┬───┬──────────────┬────┬──────┬──────┐
│編│被 告│犯罪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所犯法條│ 所處之刑 │ 備 考 │
│號│ │及所得財物 │及罪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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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陳俊良│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初某日凌│條、第32│徒刑陸月,減│一編號15案 │
│ │ │晨1時許,在台南縣東山鄉山區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叁│ │
│ │ │,推由鄭明輝爬上電線桿後,以│第3款之 │月。扣案之大│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大鐵剪刀(起訴│共同攜帶│鐵剪刀壹把沒│ │
│ │ │書誤為油壓剪)剪斷電纜線,再│兇器竊盜│收。 │ │
│ │ │由陳俊良在下接應,共同竊取台│罪 │陳俊良處有期│ │
│ │ │電所有之電纜線一條(約重5公 │ │徒刑陸月,減│ │
│ │ │斤)得手。 │ │為有期徒刑叁│ │
│ │ │ │ │月。扣案之大│ │
│ │ │ │ │鐵剪刀壹把沒│ │
│ │ │ │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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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陳俊良│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初某日凌│條、第32│徒刑玖月,減│一編號7案 │
│ │ │晨1時許,在台南縣柳營鄉雙和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路上,推由鄭明輝爬上電線桿,│第3款之 │月又拾伍日。│ │
│ │ │以足供兇器使用之大型油壓剪剪│共同攜帶│扣案之大型油│ │
│ │ │斷電纜線後,再由陳俊良在下接│兇器竊盜│壓剪壹把沒收│ │
│ │ │應,共同竊取台電所有之電纜線│罪 │。 │ │
│ │ │(約重90公斤,係編號八農高幹│ │陳俊良處有期│ │
│ │ │44至46號等3支電線桿間隔距離 │ │徒刑玖月,減│ │
│ │ │電纜線)得手。 │ │為有期徒刑肆│ │
│ │ │ │ │月又拾伍日。│ │
│ │ │ │ │扣案之大型油│ │
│ │ │ │ │壓剪壹把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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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陳俊良│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初某日(│條、第32│徒刑玖月,減│一編號8案 │




│ │ │編號2日隔日)凌晨1時30分許,│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在台南縣柳營鄉○○路上,推由│第3款之 │月又拾伍日。│ │
│ │ │鄭明輝爬上電線桿,以足供兇器│共同攜帶│扣案之大型油│ │
│ │ │使用之大型油壓剪剪斷電纜線後│兇器竊盜│壓剪壹把沒收│ │
│ │ │,再由陳俊良在下接應,共同竊│罪 │。 │ │
│ │ │取台電所有之重約90公斤電纜線│ │陳俊良處有期│ │
│ │ │(係編號八農高幹47至49號等3 │ │徒刑玖月,減│ │
│ │ │支電線桿間隔距離電纜線)得手│ │為有期徒刑肆│ │
│ │ │。 │ │月又拾伍日。│ │
│ │ │ │ │扣案之大型油│ │
│ │ │ │ │壓剪壹把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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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甲○○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甲○○│犯意聯絡,推由甲○○於95年11│條、第32│徒刑捌月,減│一編號28 案 │
│ │ │中旬某日凌晨2時許,在台南縣 │0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新營市○○路21號三璋工程公司│之共同竊│月。 │ │
│ │ │,趁該公司大門未關緊,從縫鑽│盜罪 │ │ │
│ │ │入後,於倉庫內(侵入建築物部│ │ │ │
│ │ │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該所有之│ │ │ │
│ │ │TPC裸硬銅線22M/M2電纜線乙批 │ │ │ │
│ │ │(約重250公斤,價值約10萬元 │ │ │ │
│ │ │)得手後,由鄭明輝駕車接應載│ │ │ │
│ │ │走電纜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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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甲○○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甲○○│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中旬某日│條、第32│徒刑玖月,減│一編號9案。 │
│ │ │凌晨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鹿草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鄉○○村○○○路上,推由施永│第3款之 │月又拾伍日。│ │
│ │ │福爬上電線桿,以足供兇器使用│共同攜帶│扣案之大型油│ │
│ │ │之大型油壓剪剪斷電纜線後,再│兇器竊盜│壓剪壹把沒收│ │
│ │ │由鄭明輝在下接應,共同竊取台│罪 │。 │ │
│ │ │電所有之電纜線(1大條、3小條│ │ │ │
│ │ │,約重75公斤,係編號下半天44│ │ │ │
│ │ │至46號等3支電線桿間隔距離電 │ │ │ │
│ │ │纜線)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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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甲○○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甲○○│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中旬某日│條、第32│徒刑玖月,減│一編號10案。│




│ │ │(編號5隔日)凌晨1時許,在嘉│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義縣鹿草鄉○○村○○○路上,│第3款之 │月又拾伍日。│ │
│ │ │推由甲○○爬上電線桿,以足供│共同攜帶│扣案之大型油│ │
│ │ │兇器使用之大型油壓剪剪斷電纜│兇器竊盜│壓剪壹把沒收│ │
│ │ │線後,再由鄭明輝在下接應,共│罪 │。 │ │
│ │ │同竊取台電所有之電纜線(1大 │ │ │ │
│ │ │條、3小條,約重72公斤,係編 │ │ │ │
│ │ │號下半天47至49號等3支電線桿 │ │ │ │
│ │ │間隔距離電纜線)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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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甲○○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甲○○│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24日凌晨│條、第32│徒刑玖月,減│一編號29案。│
│ │ │1時許,在台南縣白河鎮竹門里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埤子頭小段1682號,以鐵條插入│第3款之 │月又拾伍日。│ │
│ │ │電線桿攀爬電線桿後,再以足供│共同攜帶│扣案之大型油│ │
│ │ │兇器使用之大型油壓剪剪斷電纜│兇器竊盜│壓剪壹把沒收│ │
│ │ │線,共同竊取台電所有之電纜線│罪 │。 │ │
│ │ │【約重100公斤,係編號竹門高 │ │ │ │
│ │ │幹9至13號等5支電線桿間隔距離│ │ │ │
│ │ │電纜線(PVC風雨線22M/M2), │ │ │ │
│ │ │約長407.5尺、價值約7538元】 │ │ │ │
│ │ │得手。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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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甲○○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甲○○│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底某日凌│條、第32│徒刑捌月,減│一編號11案。│
│ │ │晨0時30分許,在台南縣後壁鄉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墨林村菁寮八掌溪二橋下,推由│第3款之 │月。扣案之大│ │
│ │ │甲○○爬上電線桿,以足供兇器│共同攜帶│型油壓剪壹把│ │
│ │ │使用之大型油壓剪剪斷電纜線後│兇器竊盜│沒收。 │ │
│ │ │,再由鄭明輝在下接應,共同竊│罪 │ │ │
│ │ │取台電所有之電纜線(約重35公│ │ │ │
│ │ │斤,係菁豊高分61至63號等3支 │ │ │ │
│ │ │電線桿間隔距離電纜線)得手。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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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甲○○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甲○○│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底某日(│條、第32│徒刑捌月,減│一編號12案。│
│ │ │編號8翌日)凌晨1時許,在台南│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縣後壁鄉墨林村菁寮八掌溪二橋│第3款之 │月。扣案之大│ │
│ │ │下,推由甲○○爬上電線桿,以│共同攜帶│型油壓剪壹把│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大型油壓剪剪斷│兇器竊盜│沒收。 │ │
│ │ │電纜線後,再由鄭明輝在下接應│罪 │ │ │
│ │ │,共同竊取台電所有之電纜線(│ │ │ │
│ │ │約重35公斤,係編號菁豊高分64│ │ │ │
│ │ │至66號等3支電線桿間隔距離電 │ │ │ │
│ │ │纜線)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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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甲○○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甲○○│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中旬某日│條、第32│徒刑玖月,減│一編號1案。 │
│ │ │,在嘉義縣鹿草鄉後堀村後堀65│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之17號前村內道上,推由甲○○│第3款之 │月又拾伍日。│ │
│ │ │爬上電線桿,以足供兇器使用之│共同攜帶│扣案之大型油│ │
│ │ │油壓剪剪斷電纜線後,再由鄭明│兇器竊盜│壓剪壹把沒收│ │
│ │ │輝在下接應,共同竊取台電所有│罪 │。 │ │
│ │ │之電纜線(約重60公斤,係編號│ │ │ │
│ │ │下半天6A1號、下班天7至9號等4│ │ │ │
│ │ │支電線桿間隔距離電纜線)得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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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甲○○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甲○○│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底某日,│條、第32│徒刑玖月,減│一編號2案。 │
│ │ │在嘉義縣鹿草鄉竹山村廣福宮前│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往東後寮嘉22公路上,推由施永│第3款之 │月又拾伍日。│ │
│ │ │福爬上電線桿,以足供兇器使用│共同攜帶│扣案之大型油│ │
│ │ │之油壓剪剪斷電纜線後,再由鄭│兇器竊盜│壓剪壹把沒收│ │
│ │ │明輝在下接應,共同竊取台電所│罪 │。 │ │
│ │ │有之電纜線(約重65公斤,係編│ │ │ │
│ │ │號東寮65至67號等3隻電線桿間 │ │ │ │
│ │ │隔距離電纜線)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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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甲○○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甲○○│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底某日(│條、第32│徒刑玖月,減│一編號3案。 │
│ │ │編號11翌日),在嘉義縣義竹鄉│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往東後寮嘉22公路上,推由施永│第3款之 │月又拾伍日。│ │




│ │ │福爬上電線桿,以足供兇器使用│共同攜帶│扣案之大型油│ │
│ │ │之油壓剪剪斷電纜線後,再由鄭│兇器竊盜│壓剪壹把沒收│ │
│ │ │明輝在下接應,共同竊取台電所│罪 │。 │ │
│ │ │有之電纜線(約重60公斤,係編│ │ │ │
│ │ │號東寮54至58號等5支電線桿間 │ │ │ │
│ │ │隔距離電纜線)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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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鄭明輝│鄭明輝與陳源聖二人共同基於為│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條、第32│徒刑陸月,減│一編號27案 │
│ │ │年1月3日凌晨3時48分許,搭乘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叁│ │
│ │ │陳源盛所有之RX -3043自小貨車│第3款之 │月。 │ │
│ │ │前往台南縣後壁鄉農會,二人以│共同攜帶│ │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鐵鋸將白鐵門右│兇器竊盜│ │ │
│ │ │側鋸開後,共同竊取台南縣後壁│罪 │ │ │
│ │ │鄉農會所有之鐵門乙面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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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鄭明輝│被告與陳源聖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條、第32│徒刑捌月,減│一編號30案 │
│ │ │1月15日凌晨0時許,共乘陳源聖│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所有之RX-3043自小貨車前往台 │第3款之 │月。 │ │
│ │ │南縣新營市土庫里卯舍新營支線│共同攜帶│ │ │
│ │ │第6號制水閘旁測點6+330至6+49│兇器竊盜│ │ │
│ │ │0公尺處,二人以足供兇器使用 │罪 │ │ │
│ │ │之鐵管切割器切斷白鐵欄杆,共│ │ │ │
│ │ │同竊取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不│ │ │ │
│ │ │銹鋼鋼管(約長160公尺)得手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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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鄭明輝│被告與陳源聖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條、第32│徒刑玖月,減│一編號4案 │
│ │ │1月間某日,在嘉義縣鹿草鄉竹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山村廣福宮前往光潭村嘉33道路│第3款之 │月又拾伍日。│ │
│ │ │上,推由鄭明輝爬上電線桿,以│共同攜帶│扣案之大型油│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大型油壓剪剪斷│兇器竊盜│壓剪壹把沒收│ │
│ │ │電纜線後,由陳聖源在下接應,│罪 │。 │ │
│ │ │共同竊取台電所有之電纜線(約│ │ │ │
│ │ │重100公斤,係編號松竹47分20 │ │ │ │




│ │ │分8號至18號止等計11支電線桿 │ │ │ │
│ │ │間隔距離電纜線)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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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鄭明輝│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陳俊良│犯意聯絡,於96年2月16日凌晨2│條、第 │徒刑拾壹月,│一編號16案 │
│ │ │時許,在台南縣後壁火車站往塗│321條第1│減為有期徒刑│被告先後多次│
│ │ │溝路段村內道路上,推由鄭明輝│項第3款 │伍月又拾伍日│犯行,係基於│
│ │ │爬上電線桿,以足供兇器使用之│之共同接│。扣案之大型│單一犯意,於│
│ │ │大型油壓剪剪斷電纜線後,再由│續攜帶兇│油壓剪壹把沒│密切接近之時│
│ │ │陳俊良在下接應,共同竊取台電│器竊盜罪│收。 │、地,以單一│
│ │ │所有之電纜線(1大條、3小條,│ │陳俊良處有期│行為之數舉動│
│ │ │約重240公斤,係編號下嘉高幹 │ │徒刑拾壹月,│接續進行,而│
│ │ │43至49號等7支電線桿間隔距離 │ │減為有期徒刑│實現一個犯罪│
│ │ │電纜線),得手後即復接續前往 │ │伍月又拾伍日│構成要件,侵│
│ │ │附近台南縣白河鎮○○○路(係│ │。扣案之大型│害同一法益,│
│ │ │產業道路、172甲線道路)上, │ │油壓剪壹把沒│各行為之獨立│
│ │ │推由鄭明輝爬上電線桿,以足供│ │收。 │性極為薄弱,│
│ │ │兇器使用之大型油壓剪剪斷電纜│ │ │依一般社會健│
│ │ │線後,再由陳俊良在下接應,共│ │ │全觀念,在時│
│ │ │同竊取台電所有之電纜線,約重│ │ │間差距上,難│
│ │ │50公斤(係編號白河高幹86-1 │ │ │以強行分開,│
│ │ │左3至7號等5支電線桿間隔距離 │ │ │應認係接續犯│
│ │ │電纜線)得手。 │ │ │,包括的視為│
│ │ │ │ │ │單純一罪(最│
│ │ │ │ │ │高法院八十六│
│ │ │ │ │ │年臺上字第三│
│ │ │ │ │ │二九五號判例│
│ │ │ │ │ │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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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鄭明輝│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刑法第32│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96年2月底某日,在嘉義縣水上 │1條第1項│徒刑捌月,減│一編號5案 │
│ │ │鄉鎮○鎮村118號後面右側 │第3款之 │為有期徒刑肆│ │
│ │ │鐵道旁,以足供兇器使用之鐵管│攜帶兇器│月。 │ │
│ │ │切割器切斷白鐵護欄,竊取鐵路│竊盜罪 │ │ │
│ │ │局所有之不銹鋼鋼管27支(約重│ │ │ │
│ │ │150公斤)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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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鄭明輝│鄭明輝與陳源聖二人共同基於為│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條、第32│徒刑捌月,減│一編號31案 │
│ │ │年3月初某日凌晨0時許,共乘陳│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源聖所有之RX- 3043號自小貨車│第3款之 │月。 │ │
│ │ │前往台南縣後壁鄉侯伯村下嘉苳│共同攜帶│ │ │
│ │ │段1807號農地處後壁大排嘉南大│兇器竊盜│ │ │
│ │ │圳北幹線測點19 +128處,二人 │罪 │ │ │
│ │ │以足供兇器使用之鐵管切割器切│ │ │ │
│ │ │斷白鐵欄杆,共同竊取嘉南農田│ │ │ │
│ │ │水利會所有之不銹鋼鋼管約重 │ │ │ │
│ │ │200公斤得手(約長160公尺)。│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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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鄭明輝│三人結為一夥,共同基於為自己│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陳俊良│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3 │條、第32│徒刑拾月,減│一編號17案 │
│ │顏凱毅│月23日凌晨0時許,在台南縣善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伍│ │
│ │ │化鎮嘉南里農田水利會善化支線│第3、4款│月。扣案之鐵│ │
│ │ │起點處,以足供兇器使用之鐵管│之結夥三│管切割器壹組│ │
│ │ │切割器切斷白鐵護欄,共同竊取│人以上攜│沒收。 │ │
│ │ │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不銹鋼鋼│帶兇器竊│陳俊良處有期│ │
│ │ │管約重980公斤得手。 │盜罪 │徒刑拾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伍│ │
│ │ │ │ │月。扣案之鐵│ │
│ │ │ │ │管切割器壹組│ │
│ │ │ │ │沒收。 │ │
│ │ │ │ │顏凱毅處有期│ │
│ │ │ │ │徒刑拾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伍│ │
│ │ │ │ │月。扣案之鐵│ │
│ │ │ │ │管切割器壹組│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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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鄭明輝│三人結為一夥,共同基於為自己│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陳俊良│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3 │條、第32│徒刑捌月,減│一編號6案 │
│ │顏凱毅│月25日凌晨1時許,在台南縣善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化鎮嘉南大圳茄菝段,三人以足│第3、4款│月。扣案之鐵│ │
│ │ │供兇器使用之鐵管切割器切斷護│之結夥三│管切割器壹組│ │




│ │ │欄,共同竊取嘉南農田水利會所│人以上攜│沒收。 │ │
│ │ │有之不銹鋼鋼管約重250公斤得 │帶兇器竊│陳俊良處有期│ │
│ │ │手。 │盜罪 │徒刑捌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肆│ │
│ │ │ │ │月。扣案之鐵│ │
│ │ │ │ │管切割器壹組│ │
│ │ │ │ │沒收。 │ │
│ │ │ │ │顏凱毅處有期│ │
│ │ │ │ │徒刑捌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肆│ │
│ │ │ │ │月。扣案之鐵│ │
│ │ │ │ │管切割器壹組│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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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陳俊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刑法第32│陳俊良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96年3月26日凌晨1時許,在台南│1條第1項│徒刑柒月,減│一編號19案 │
│ │ │縣善化鎮嘉南農田水利會善化支│第3款之 │為有期徒刑叁│ │
│ │ │線起點處,以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攜帶兇器│月又拾伍日。│ │
│ │ │管切割器切斷白鐵護欄,竊取嘉│竊盜罪 │ │ │
│ │ │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不銹鋼鋼管│ │ │ │
│ │ │約重120公斤得手。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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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鄭明輝│三人結為一夥,共同基於為自己│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陳俊良│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3 │條、第32│徒刑捌月,減│一編號20案 │
│ │顏凱毅│月29日凌晨1時許,在台南縣後 │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壁鄉福安村村下寮52-7號旁嘉南│第3、4款│月。扣案之鐵│ │
│ │ │大圳橋右邊左側處,以足供兇器│之三人結│管切割器壹組│ │
│ │ │使用之鐵管切割器切斷白鐵護欄│夥攜帶兇│沒收。 │ │
│ │ │,共同竊取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器竊盜罪│陳俊良處有期│ │
│ │ │之不銹鋼鋼管,約重250公斤, │ │徒刑捌月,減│ │
│ │ │得手後變賣得款朋分花用。 │ │為有期徒刑肆│ │
│ │ │ │ │月。扣案之鐵│ │
│ │ │ │ │管切割器壹組│ │
│ │ │ │ │沒收。 │ │
│ │ │ │ │顏凱毅處有期│ │




│ │ │ │ │徒刑捌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肆│ │
│ │ │ │ │月。扣案之鐵│ │
│ │ │ │ │管切割器壹組│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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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鄭明輝│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刑法第32│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96年3月底某日凌晨0時許,在雲│1條第1項│徒刑柒月,減│一編號13案 │
│ │ │林縣斗南鎮石龜溪橋下279-3W鐵│第3款之 │為有期徒刑叁│ │
│ │ │道旁左側靠馬路邊,以足供兇器│攜帶兇器│月又拾伍日。│ │
│ │ │使用之鐵管切割器切斷白鐵護欄│竊盜罪 │ │ │
│ │ │,竊取鐵路局所有之不銹鋼鋼管│ │ │ │
│ │ │計11支(約重75公斤)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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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鄭明輝│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刑法第32│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96年3月底某日(編號23翌日) │1條第2項│徒刑肆月,減│一編號14案 │
│ │ │凌晨0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石 │、第1項 │為有期徒刑貳│ │
│ │ │龜溪橋下279-3W鐵道旁右側,以│第3款之 │月。 │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鐵管切割器著手│攜帶兇器│ │ │
│ │ │欲切斷竊盜鐵路局所有之白鐵護│竊盜未遂│ │ │
│ │ │欄,適遇農夫經過而作罷,致未│罪 │ │ │
│ │ │得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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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陳俊良│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刑法第28│陳俊良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顏凱毅│犯意聯絡,於96年4月1日凌晨1 │條、第32│徒刑捌月,減│一編號18案 │
│ │ │時許,在台南縣善化鎮嘉南里農│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田水利會善化支線起點處,二人│第3款之 │月。扣案之鐵│ │
│ │ │以足供兇器使用之鐵管切割器切│共同攜帶│管切割器壹組│ │
│ │ │斷白鐵護欄,共同竊取嘉南農田│兇器竊盜│沒收。 │ │
│ │ │水利會所有之不銹鋼鋼管約重 │罪 │顏凱毅處有期│ │
│ │ │150公斤得手。 │ │徒刑捌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肆│ │
│ │ │ │ │月。扣案之鐵│ │
│ │ │ │ │管切割器壹組│ │
│ │ │ │ │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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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陳俊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刑法第32│陳俊良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96年4月2日下午14時許,在台南│0條第1項│徒刑肆月,減│一編號24案 │
│ │ │縣善化鎮東勢村東勢寮東勢高幹│之竊盜罪│為有期徒刑貳│ │
│ │ │84號前工地,徒手搬運竊取承攬│ │月。 │ │
│ │ │快速道路公共工程之不詳公司所│ │ │ │
│ │ │有之鐵板約重150公斤得手。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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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鄭明輝│三人結為一夥,共同基於為自己│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陳俊良│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4 │條、第32│徒刑捌月,減│一編號21案 │
│ │顏凱毅│月3日凌晨1時許,在台南縣後壁│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肆│ │
│ │ │鄉福安村村下寮52-7號旁嘉南大│第3、4款│月。扣案之鐵│ │
│ │ │圳橋右邊右側,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結夥三│管切割器壹組│ │
│ │ │之鐵管切割器切斷白鐵護欄,共│人以上攜│沒收。 │ │
│ │ │同竊取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不│帶兇器竊│陳俊良處有期│ │
│ │ │銹鋼鋼管約重150公斤得手。 │盜罪 │徒刑捌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肆│ │
│ │ │ │ │月。扣案之鐵│ │
│ │ │ │ │管切割器壹組│ │
│ │ │ │ │沒收。 │ │
│ │ │ │ │顏凱毅處有期│ │
│ │ │ │ │徒刑捌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肆│ │
│ │ │ │ │月。扣案之鐵│ │
│ │ │ │ │管切割器壹組│ │
│ │ │ │ │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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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陳俊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刑法第32│陳俊良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96年4月3日下午14時30分許,開│0條第1項│徒刑肆月,減│一編號25案 │
│ │ │車前往台南縣善化鎮東勢村東勢│之竊盜罪│為有期徒刑貳│ │
│ │ │寮東勢高幹84號前工地,徒手搬│ │月。 │ │
│ │ │運竊取承攬快速道路公共工程之│ │ │ │
│ │ │不詳公司所有之鐵板約重180 公│ │ │ │
│ │ │斤得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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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鄭明輝│三人結為一夥,共同基於為自己│刑法第28│鄭明輝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陳俊良│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4 │條、第32│徒刑柒月,減│一編號22案 │
│ │顏凱毅│月4日凌晨1時許,在台南縣後壁│1條第1項│為有期徒刑叁│ │
│ │ │鄉福安村村下寮52-7號旁嘉南大│第3、4款│月又拾伍日。│ │




│ │ │圳橋左邊右側,以鐵管切割器切│之結夥三│扣案之鐵管切│ │
│ │ │斷白鐵護欄,共同竊取嘉南農田│人以上攜│割器壹組沒收│ │
│ │ │水利會所有之不銹鋼鋼管約重10│帶兇器竊│。 │ │
│ │ │0公斤得手。 │盜罪 │陳俊良處有期│ │
│ │ │ │ │徒刑柒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又拾伍日。│ │
│ │ │ │ │扣案之鐵管切│ │
│ │ │ │ │割器壹組沒收│ │
│ │ │ │ │。 │ │
│ │ │ │ │顏凱毅處有期│ │
│ │ │ │ │徒刑柒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又拾伍日。│ │
│ │ │ │ │扣案之鐵管切│ │
│ │ │ │ │割器壹組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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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陳俊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刑法第32│陳俊良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96年4月4日下午15時許,在台南│0條第1項│徒刑肆月,減│一編號26案 │
│ │ │縣善化鎮東勢村東勢寮東勢高幹│之竊盜罪│為有期徒刑貳│ │
│ │ │84號前工地,徒手搬運竊取承攬│ │月。 │ │
│ │ │快速道路公共工程之不詳公司所│ │ │ │
│ │ │有之鐵板約重160公斤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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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陳俊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刑法第32│陳俊良處有期│原起訴書附表│
│ │ │96年4月13日凌晨1時許,在台南│1條第1項│徒刑柒月,減│一編號23案 │
│ │ │縣後壁鄉福安村村下寮52-7號旁│第3款之 │為有期徒刑叁│ │
│ │ │嘉南大圳橋左邊左側,以足供兇│攜帶兇器│月又拾伍日。│ │
│ │ │器使用之鐵管切割器切斷白鐵護│竊盜罪 │ │ │
│ │ │欄,竊取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 │ │ │
│ │ │不銹鋼鋼管約重90公斤得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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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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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