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厚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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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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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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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弘瑋│華泰商業銀行│98年2月10日 │115,000元 │AB0000000 │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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