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頂尖環保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3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97年10月10日│19,950元 │EC0000000 │
│ │司 │山機場分行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