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大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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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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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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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江紡織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96年12月20日│5,472元 │EA0000000 │
│ │司 │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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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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