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惠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袁岳衡律師
被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陳明被告究竟何人?訴之聲明如何?請求權基礎各為 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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