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益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葛林杏即葛兆熊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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