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71號
TPDV,106,司促,9371,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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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秀容(即鄭昆瑩之繼承人)
      鄭以誠(即鄭昆瑩之繼承人)
      鄭以瑞(即鄭昆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秀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
  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以誠鄭以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鄭昆瑩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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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