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
求墊付委任保證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4、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巨群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然被告公司既經 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 按,依公司法第26條之 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被 告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尚難認即為甲○○,原 告所列被告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自有 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附表:
⒈查明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事件,並請 提出相關資料。
⒉陳報被告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 股東名冊)及真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暨各該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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