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666號
TPDV,98,審重訴,666,200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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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66號
原   告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必丕志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玖萬伍仟柒
     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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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