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431號
TPDV,98,審重訴,431,200906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柒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玖角叁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國聯公司)營業所及被告甲○○丁○○住所地 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11條約定,合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丁○○於民國97年7 月7 日簽 立保證書向原告連帶保證被告國聯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包括借款、票據、透 支、墊款、保證、及基於授信契約書約所生之債務及因上開 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以新臺幣(下未特別標明幣別者同) 1, 800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國聯公司負 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國聯公司於97年6 月19日起陸續向原告 借款3,395,374 元(詳如附表一,下稱借款一),約定最遲 於98年1 月16日清償,利息按貨幣市場90天期均價利率加碼 年率2%計算,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國 聯公司向原告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應送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並承認原告所開具每筆結匯證實書或交易憑證所載信用狀金



額與已結匯金額之差額及利息為原告代立約人保證付款或墊 款之金額,並同意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或信用狀項下之結匯 證實書或交易憑證或匯票為其憑證,清償期則以各筆遠期信 用狀押匯日或裝運日起算,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上列明之匯 票期限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利息自押匯日起算,按當日 原告之外幣貸(墊)款利率計付,墊款按償還時原告之即期 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原幣償還,遲延清償時,依遲 延日之原訂墊款利率、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5%與原告掛牌 外幣墊款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並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 率20% 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國聯公司於97年7 月14日起陸續 委請原告開發遠期信用狀,開狀金額合計為美金120,892 元 ,扣除被告國聯公司30% 之自備款外,餘70% 即美金78,156 .93 元為原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詳如附表二,下稱借 款二)。詎被告國聯公司於97年9 月26經票據交換所公司為 拒絕往來,依授信契約書第7 條第7 款、第8 條第5 款約定 ,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上開借款一尚結欠本金3,395,374 元,借款二尚結欠本金美金78,156.93 元,被告甲○○、丁 ○○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被告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開發信 用狀申請書、進口結匯證實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存款往來明細表、交易明細、客戶 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 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附表一:
┌───┬───────┬────────┬──────┬────┬───────────────┐
│ 編號 │ 借款本金 │ 借墊款期間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 │ │(年息)│ │
├───┼───────┼────────┼──────┼────┼───────────────┤




│ │ │ 97年06月19日起 │自97年09月19│ │自98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1 │ 131,136元 │ 至 │日起至清償日│ 4.738% │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超│
│ │ │ 97年12月19日止 │止 │ │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 │ 97年06月26日起 │自97年08月26│ │自98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2 │ 790,000元 │ 至 │日起至清償日│ 4.738% │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超│
│ │ │ 97年12月26日止 │止 │ │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 │ 97年07月10日起 │自97年08月10│ │自98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3 │ 1,814,238元 │ 至 │日起至清償日│ 4.759% │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超│
│ │ │ 98年01月06日止 │止 │ │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 │ 97年07月24日起 │自97年08月24│ │自98年0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4 │ 660,000元 │ 至 │日起至清償日│ 4.763% │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超│
│ │ │ 98年01月19日止 │止 │ │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合 計│ 3,395,374元 │ │
└───┴───────┴────────────────────────────────────┘
附表二:
┌───┬──────┬───────┬────────────┬────────────────┐
│ │ │ │ 利 息 │ │
│編號 │ 借款本金 │ 借款期間 ├────────┬───┤ 違 約 金 及 利 率 │
│ │ (美金) │ │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
├───┼──────┼───────┼────────┼───┼────────────────┤
│ │ │97年07月25日起│ │ │自9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1 │ 2,734.99元 │ 至 │ 自97年07月25日 │7.05% │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
│ │ │97年11月21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 │ │97年08月13日起│ │ │自98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2 │35,526.40元 │ 至 │ 自97年08月13日 │7.05% │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 │
│ │ │97年12月11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 │ │97年09月03日起│ │ │自9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3 │ 39,900元 │ 至 │ 自97年09月03日 │7.05% │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 │
│ │ │97年12月31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合 計│78,156.93元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