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964號
TPDV,98,審訴,964,20090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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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帝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98,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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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