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帝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98,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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