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經營合作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3569號
TPDV,98,審訴,3569,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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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569號
原   告 佳禾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臨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經營合作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 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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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臨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禾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