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3022號
TPDV,98,審訴,3022,200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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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022號
原   告 甲○○
           樓之2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銍鼎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銍鼎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009元,應繳
  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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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銍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