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2021號
TPDV,98,審訴,2021,200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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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零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業於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5月6日邀 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 下同)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5月14日起至100 年5月14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6%機動計算 (目前為年息5.14%),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並約定若未按期清償者,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自98年2 月14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一款約定,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1,480,392 元及自98年2月14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向被告立 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乙○○、丁 ○○既為本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立達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 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本件原告主張如前一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利 率歷史資料表、授信約定書、客戶帳欠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 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 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 款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5,751元,應由被告 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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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