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1779號
TPDV,98,審訴,1779,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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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7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嘉時和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 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等必要事項尚 有不明,且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8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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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