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林妍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
9,373元(827,978元+451,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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