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693號
TPDV,98,審補,693,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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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捌仟貳
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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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