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2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三井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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