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8年度,464號
TPDV,98,審聲,464,200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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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之6,A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林碧蓉王冠智王昱文湯萍英間因
本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7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 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 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 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 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 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 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自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院張競文審判長、陳玉婷法官、楊晉佳法 官承辦95年度聲再第13號聲請再審事件,劉坤典審判長、賴 錦華法官、林麗真法官承辦97年度聲再字第11號聲請再審事 件,張松鈞審判長、劉又菁法官、林秀圓法官承辦97年度審 聲再第4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駁回再審聲請,認前開承辦 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乃於對本院97年度審聲再字第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同時,聲請受理其本次聲請再審事件 之承辦法官均應予迴避云云。惟依聲請狀,僅泛稱承辦法官 先預設立場,再找尋判例,進而製作裁判書類,欠缺法學能 力,逕與前審審判長互相勾串云云,不僅屬於其個人主觀臆 測之詞而與上述法定聲請迴避情形不合,復未見提出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承辦法官與相對人有特殊交誼或嫌怨聲 請人,或有其他客觀上確實足以令人質疑法官未公平審理之 情事。此項聲請,非法所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其餘陳述 ,無非就本院97年度審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所提之再審理 由,自不屬本件所應審究之範疇,附此敘明。
四、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許純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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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