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戴家騄即紐約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戴家騄為紐約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紐約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紐約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 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 務報表呈報本院在案,經董事會決議及徵得戴家騄之同意為 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戴家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保存人承諾書、清 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財產目錄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審司字 第2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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