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98年度,141號
TPDV,98,審勞訴,141,200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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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41號
原   告 甲○○原名施慧珍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美圖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196,446 元【524,446 + 32,000x (5+16)= 1,196,446 】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730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7,1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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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美圖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