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41號
原 告 甲○○原名施慧珍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美圖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196,446 元【524,446 + 32,000x (5+16)= 1,196,446 】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730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7,1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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