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威瑞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
7,7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
尚欠2,8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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