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達治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黃 玉 齡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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