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66號
CHDM,91,附民,66,200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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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達治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黃 玉 齡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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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