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エルナㄧ 株式會社(ELNA CO.,LTD.)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芳俞律師
饒桂綾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主任仲裁
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
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