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エルナㄧ株式會社(ELNA CO., LTD.)間選
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
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之規定,限原告依上開期限向本院如數繳納。
二、原聲請狀固據表明以蔡得謙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惟未據提出
委任書狀,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依上開期限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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