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96號
異 議 人 黃○○
號4樓
相 對 人 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異議人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異議人對於民國98年
4月3日本院98年度審司他字第2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 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 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 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 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前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訴訟, 雖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抗字第31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惟前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91 號裁定以伊重複 起訴為由而駁回之,是該本案訴訟未經實體審查即遭駁回,等 同未經起訴,原裁定向伊徵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18,28 0元,並無理由,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經查:
㈠異議人前於民國96年11月10日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 訴訟,並於同年12月11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97年 1 月11日以97年度救字第8 號裁定駁回對異議人為訴訟救助, 嗣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3 月31日以 97年度抗字第312 號裁定對異議人准予訴訟救助,前開本案 訴訟嗣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91 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訴,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443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 告及再抗告而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及抗告、再抗告費用 均應由異議人負擔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 ㈡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8,280 元: ⒈異議人於前開本案訴訟第一審起訴,其一係請求如附表所 示之相對人計38人,各應給付其120 萬元,該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4,5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280元;另一 係請求相對人登報道歉,該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16,280元。 ⒉嗣異議人對第一審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為1,000元。 ⒊異議人復對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應徵再抗告費為1,000元。 ㈢異議人既應負擔本件全部訴訟費用,其因獲准訴訟救助而暫 免繳納之訴訟費用418,280元,本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規定向其徵收之。
㈣異議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異議人於本件訴訟主張相對人不法侵害其權利, 故訴請相對人賠償計4,560 萬元,並登報道歉,自應就該金 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所定標準繳納裁判 費。異議人主張其所提之訴經以重複起訴為由而裁定駁回, 第一審法院並未為實體審查,其無須繳納裁判費云云,於法 無據,委無足取。
㈤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418,280 元 ,應由異議人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 規定,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原裁定計算確定異議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 訟費用為418,280 元,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依異議人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91 號起訴狀所載,其所列 被告即相對人包括:
㈠庚○○○(設臺北市○○街132 號)、玄○○(設臺北市 ○○○路4段555號)、A○○○(設臺北市○○路141 巷 38號)、寅○○○(設臺北市○○路399 號)、己○○○ (設臺北市○○路○段232號9 樓)、青年日報(設臺北市 ○○路○段3號10樓)、戌○○○(設高雄縣仁武鄉○○○ 路32號)、酉○○○(設臺中縣大里市○○路○段381 號) 、辛○○○(設臺南市○○街57號)、中時晚報、宙○○ ○(設臺北市○○○路○段555號7 樓)之發行人、總編輯 、攝影報導記者。
㈡癸○(設臺北市○○區○○路120 號)、子○(設臺北市 松山區○○路○ 段10號)、午○(設臺北市大安區○○○ 路100號)、丑○(設高雄市三民區○○○路366 號24樓) 之新聞部負責人、編輯、攝影報導記者,及其所闢設網路 電子新聞之主持人、編輯、報導記者。
㈢TVBS、卯○(設臺北市○○○路4 號14樓)、宇○(設臺 北市○○路○段232號10樓)、戊○(設臺北市○○路2 號 )丁○(設臺北市○○路○段159號)、丙○(設臺北市○ ○路455號)、未○(設臺北市○○街39號8樓)、吉隆有 線、辰○(設臺北市○○路○ 段75巷70號)、巳○○(設 臺北市○○路○ 段75巷70號)、地○(設臺北市○○○路 122 號12樓)等電視台之新聞部負責人、新聞編輯、攝影 報導記者及其所闢設網路電子新聞之主持人、編輯、報導 記者。
㈣壬○○○(包括MOD 、線上收看、行動電視,設臺北市○ ○區○○路1段21之3號)、天○(設臺北市大安區○○○ 路○段207號28樓)、申○○○○(包括線上收看、行動電 視,設臺北市○○區○○路2段172-1號13樓之1 )之新聞 負責人、編輯及各該公司之負責人。
㈤亥○○○(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00號12樓)、臺 灣微軟、SEED-NET、乙○○○○○○(設臺北市○○區○○路2段 2號7樓)、HI-NET、PC-HOME、甲○○○○○ (設臺北市○○區 ○○路5段7號37樓之1 )之網路電子新聞負責人、編輯及 各該公司之負責人。
㈥中廣新聞台(設臺北市○○區○○路375號7樓)、警廣新 聞台(設臺北市○○街17號)之新聞部負責人、新聞編輯 及報導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