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98年度,12號
TPDV,98,司財管,12,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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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原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子葉宇
  郎為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函詢葉宇郎,並未獲其回覆,故
  本院擬選任王中平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經王中平律師同意
  ,請對此表示意見,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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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