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原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子葉宇
郎為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函詢葉宇郎,並未獲其回覆,故
本院擬選任王中平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經王中平律師同意
,請對此表示意見,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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