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對被繼承人乙○○或對鄭懷美之遺產聲請
拋棄繼承?
(二)聲請人係鄭懷美下列何種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三)聲請人何時知悉其為被繼承人乙○○或鄭懷美之繼承
人?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