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815號
聲 請 人 德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立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
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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