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平交易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53號
CHDM,90,易,153,2002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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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五三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丙○○丁○○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緣全康貿易有限公司、景亞國際有限公司均曾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後 成立組成景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而因該公司未在彰化縣向有主管機關為相關登 記,故為方便,在彰化縣設有全智企業社為據點,乙○○全智企業社之登記負 責人,其與丙○○丁○○實際上均景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景亞公司)之 員工,各為經理,副理之職,丙○○並負責公司一切之業務,並兼及訓練公司新 進人員等工作,丁○○為負責推廣公司直銷業務、招攬客戶之工作,渠等三人實 際上對外均以景亞公司之名義對外招攬顧客,其三人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 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 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亦明知全智企業社成立之實際 目的,並非銷售六機一體能量活化磁波純水機(下稱純水機)或其他物品,竟於 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在彰化縣內,共同以景亞公司名義假傳銷純水機商 品,販售之純水機分為三種:「標準型」(售價三萬九千九百元,積分一萬五千 分)、「豪華型」(售價四萬九千九百元,積分一萬八千分)及「富貴型」(售 價六萬五千元,積分二萬分),其中以「豪華型」為其主力產品。招攬不特定大 眾,假意購買上開純水機,實則係繳費新台幣(下同)三萬九千元,或四萬九千 元,或六萬五千元,即作為公司之原始事業商後,該原始事業商可再對外再招攬 不特定大眾參加為該公司之事業商,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給付獎金,以抽取人頭 稅方式抽取佣金,而非基於其所推廣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使甲○○等數十人 各繳付三萬九千元不等之費用加入該公司為原始事業商,並介紹他人入會,以抽 取佣金。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丙○○丁○○三人對渠等係景亞公司員工,全智企業社係該 公司於彰化縣之行銷點及加入該公司之人員,有關獎、佣金之抽取及職務之升遷 ,確係如附表所示等情不諱,惟皆矢口否認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均並辯 稱:該公司確係銷售純水機,並非以招覽人員入公司而獲得獎、佣金等,故伊等



並未違反多層次傳銷等相關規定云云。但查:(一)被告乙○○於警訊中供稱: 會員人會需以每台四萬九千元購買本企業社之純水機一台,始得加入成為推展業 務會員,當招攬會員達五人八台純水機時,即可升為景亞公司主任,達五人五十 四台即可升為景亞公司之襄理,業績達二線襄理線時,可升為副理,業績達四線 襄理可升為一級經理,達六線襄理可升二級經理,達八線襄可升為三級經理,九 線襄理可升為處經理等語;被告丁○○亦供稱:會員入會需以每台四萬九千元購 買本企業社之純水機一台,始得加入成為推展業務會員,當招攬會員達五人八台 純水機或三人十二台純水機時,即可升為景亞公司主任,主任欲升襄理需達五個 主任五十四台或三個主任八十台即可,且依附表所示之方式發給奬金等語,而被 告等人所推廣、銷售景亞公司之純水機費用分別為「標準型」售價三萬九千九百 元、「豪華型」售價四萬九千九百元及「富貴型」售價六萬五千元,並為被告丙 ○○於警訊時供述明確。(二)惟經就景亞公司所銷售之純水機與坊間相類販售 之逆滲透純水機之三家廠商比價,結果坊間三家販售之逆滲透純水機單價分別為 五千元、六千五百元及七千五百元,有估價單三份及產品目錄等附卷可參;與被 告等人所推廣、銷售之純水機費用卻高達三萬九千元、四萬九千九百元及六萬五 千元,其間差額達三萬至六萬元不等,其銷售之價格顯難認係合理市價甚明。( 三)另景亞公司招募入會會員,雖以購買純水機一台為入會資格,惟會員繳付三 萬九千元後,並未交付純水機,且要會員簽立一張同意書言明因家庭因素,將該 純水機寄放在同學王惠婷家,並交代不要讓家人知道等情,業據證人即原始代理 商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述甚詳,核與被告丁○○於警訊時供述公司確經會員 同意簽定代保管授權書,或自行找尋保管處情節相符。再者證人即加該公司為會 員之張丙賢、陳艾佳、徐志諱、張芷瑜陳碧雀於警訊中均證稱伊等並無薪資, 全靠他入會,抽取佣(獎)金等語,另證人亦係該公司之會員陳俊青、魏正堯於 警訊中亦明白指出「該公司專門以此手法詐騙社會新人」等語,是足認被告等人 以景亞公司之名招募入會會員,經營之多層次傳銷業務,其參加人之所以取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甚明,(四)另景亞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於八十 八年三月起自全康貿易有限公司移轉,負責人同為施錦麟,而全智企業社乙○○ 等人對外以全康、景亞公司名義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三條之四規定所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 第十六條規定等情,亦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處字第0九二號處分 書及(八九)公處字第0八七號處分書附卷可稽。是綜上,足見被告三人所辯, 不可採信。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等三人之犯行,洵堪認定。三、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 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為之,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乙○○丙○○丁○○以景亞公司從事多 層次傳銷,違反上開規定,以參加人介紹新參加人可得佣金方式,招攬不特定人 加入景亞公司,核被告乙○○丙○○丁○○三人所為,係犯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論斷。又被告三人間與施錦麟 (即全康公司之負責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附表:
(一)代理商:加入者購買純水機,並簽訂「代理商申請書」及取得事業手冊,即 具有「代理商」資格,可銷售產品及推薦他人加入。代理商享有依積分值計 算個人銷售奬金百分之四十五,及代理商同級輔導奬金第一代百分之十、第 二代百分之五。
(二)主任級代理商:培養二組代理商及銷售業績累計達二十一萬六千分,或培養 五組代理商及銷售業績累計達十四萬四千分,可晉升「主任級代理商」。主 任級代理商可享有依積分值計算個人銷售奬金百分之七十,及代理商輔導金 第一代百分之二十五、第二代百分之十五、第三代以降為百分之十。另主任 級代理商同級輔導奬金第一代百分之六、第二代百分之三。 (三)襄理級代理商:培養三組主任級代理商及銷售業績累計達一四四萬分;或培 養五組主任級代理商及銷售業績累計達九十七萬二千分,可晉升「襄理級代 理商」。襄理級代理商可享有依積分值計算個人銷售奬金百分之八十五,輔 導所推薦之下線主任之輔導奬金百分之十五,及代理商輔導奬金第一代百分 之四十、第二代百分之三十、第三代以降為百分之二十五。另規定襄理級代 理商同級輔導奬金第一代百分之四、第二代百分之二。 (四)副理級代理商:培養二條襄理線,即晉升為副理,個人銷售奬金為百分之八 十七。
(五)一級、二級、三級鑽石及鑽石處經理:分別須培養四條、六條、八條及九條 襄理線,個人銷售奬金則為百分之八十九、九十一、九十三及九十四。鑽石 處經理另由公司贈送一百萬元現金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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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