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慶尚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成之。」、「親屬會議會員,應 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 難以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無前條規定之 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 ,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 項 、第3 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 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 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為變賣遺產,亟需召開被繼承人甲○○之親屬會議,然民 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居住國外,或已年邁多病行動不 便,致難於出席而不足法定人數,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遂聲 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女及外甥女,即蔡淑子、蔡淑瑩、 蔡淑婷、羅旭惠、羅旭娟為親屬會議成員云云。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觀之,蔡錦 霞、蔡克宗、蔡美慧、蔡俊雄、蔡俊明、蔡錦碧為被繼承人 之兄弟姊妹,渠等均為被繼承人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故被 繼承人已有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無須由 法院指定。次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3日裁定 命於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資料:一、被繼承人甲○○之親屬 系統表。包含:㈠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 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 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 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現存之其 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 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法定 親屬會議成員若有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之事由,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並於民國98年4 月27日合法送達,迄 今亦未據補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