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1279號
TPDV,98,司催,1279,200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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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庚○○即蔡陳玉之
      乙○○○即蔡陳玉
            號3樓
      子○○○即蔡陳玉
      丙○○○即蔡陳玉
兼上列一人
代 理 人 丁○○○即蔡陳玉
           住臺北市
            樓
聲 請 人 戊○○即蔡陳玉之
           住臺北市
            號2樓
      辛○○即蔡陳玉之
           住臺北市
            9號
      己○○即蔡陳玉之
           住臺北市
兼上列一人
代 理 人 癸○○即蔡陳玉之
           住同上
聲 請 人 壬○○即蔡陳玉之
           住臺北市
            之1
           送達代收
           住臺北縣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股票六張之掛失人戶名為何?(若為第三人蔡陳
  玉,請提出更正後之股票掛失函正本;另聲請狀所示附表之
  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函所示內容不同,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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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