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庚○○即蔡陳玉之 乙○○○即蔡陳玉 號3樓 子○○○即蔡陳玉 丙○○○即蔡陳玉兼上列一人代 理 人 丁○○○即蔡陳玉 住臺北市 樓聲 請 人 戊○○即蔡陳玉之 住臺北市 號2樓 辛○○即蔡陳玉之 住臺北市 9號 己○○即蔡陳玉之 住臺北市兼上列一人代 理 人 癸○○即蔡陳玉之 住同上聲 請 人 壬○○即蔡陳玉之 住臺北市 之1 送達代收 住臺北縣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系爭股票六張之掛失人戶名為何?(若為第三人蔡陳 玉,請提出更正後之股票掛失函正本;另聲請狀所示附表之 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函所示內容不同,請一併更正)。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