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75號
PTDV,91,訴,575,200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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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格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雄
  被   告 有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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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