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044號
TPDV,98,司促,17044,200906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數位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