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028號
TPDV,98,司促,17028,200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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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邁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元,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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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邁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