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526號
TPDV,98,司促,16526,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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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海餐廳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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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黃金海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