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海餐廳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