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安得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市歸國巷一六弄七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 有 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 惠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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