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29號
PTDV,91,訴,329,200207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安得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市歸國巷一六弄七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 有 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 惠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得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