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鈺田廣告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瑄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光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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