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283號
TPDV,98,司促,16283,200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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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社區住戶規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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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