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325號
TPDV,98,司促,15325,2009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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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民宣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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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