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263號
TPDV,98,司促,15263,2009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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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未來城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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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