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852號
TPDV,98,司促,14852,200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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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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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湯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