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樓1-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嵇珮晶律師
陳信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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