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 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 ,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 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該裁定於98年5 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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