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戊○○
號
甲○○
丙○○
丁○○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美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TURKE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
及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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