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174號
TPDV,97,訴,6174,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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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1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戊○○
           7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No.3
           Mala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訂借款契約第10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彪記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9月27日 邀同被告甲○○丁○○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訂分次動用借款契約,在500萬元限度內,可分次借款。被 告於95年10月16日起分三次動用,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00 0,000元,約定每筆各依約清償,並按郵匯局二年期定儲機 動利率加年息1.835%計息,現為年息4.56%,按期繳付利息 ,倘逾期未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除按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 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彪記國際有限公司自97年8月 16日起即未再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 1,574,954元及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 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 約、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又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42元
公示送達費 1,500元
合 計 18,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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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