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723號
TPDV,97,訴,5723,2009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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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2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97
年度訴字第572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捌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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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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