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2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97
年度訴字第572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捌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