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雪莉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7年度海商字第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2,966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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